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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6:08 -- 同性恋亚文化(26-31)------李银河作品 第二十六节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 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人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26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着金项链,很有钱。有几个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个案例是, 某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一个聚集场所因故与人斗殴,把对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后判了15天拘役。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同性恋者的说法大致相符:同性恋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斗殴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一个16岁(一说12岁)的男孩发生肛交行为时,被男孩的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鸡奸罪被判处7年徒刑。 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是严重的惩罚。 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3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 "听说教小孩的判3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3个月的处分。 另一个由一位调查对象所叙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这样的: "我有一个朋友,他原来是某公司的团委书记,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而受到了开除党籍、劳改的重罚。在他被释放以后,由于他身份的公开化,家人和工厂都对他采取了不谅解的态度。他被开除了厂籍, 回到X市在一家街办小厂当搬运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为妻子。现在他已有了一个10岁的儿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 给孩子起名叫X 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对他以前的行为有了解,他也由于身分的公开化而再也不瞒他的妻子。正是因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们也由疏远他到完全断绝和他的联系,我们不愿把自己暴露给不相干的人。" 在同性恋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特殊时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一位调查对象还提到这们一个案例:"70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什轰动古城的稀奇大事。说是有一对老夫妇,本是表兄妹成亲,那时大概已五六十岁了。一天邻居有客,打发小女找老妇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说出老妇是个男人。于是老妇被当特务拘留审查。经验证,确是标准男子汉。'老妇'在被捕拘留期间,觉得再无颜见人,便合目绝食,自杀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务,其中有多少不为人所理解的人间感情,又是多么可怜的人间悲剧!" 下面这们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 "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1968年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至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 "XXX于1966年因犯有"'鸡奸'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 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年出以下几点: (1)有同性恋者曾因鸡奸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4)同性恋性得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肛交行为, 只有被动肛交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 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有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下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10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地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不有一位说: :"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他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 "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 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 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和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 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10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时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点到周未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至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以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在XX厕所, 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 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分证一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地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本洋景一们。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 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某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某些人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 "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一个被警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会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 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 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 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什事;"X市不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 "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大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 "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 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30多内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 "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 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 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 "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说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说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 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 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 "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 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十二点半,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时而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们做的人会引起反感。 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 "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个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们的: "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 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 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一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茌,全揣上下灰扑扑、 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 '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 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 "(《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无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卖淫、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锢和压力, 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 "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矍烁,,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采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 "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射精)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著,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但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 "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 "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持肯定现状的人们认为: "中国不会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行动,一般抓捕活动都是和治安问题连在一起的。我认为中国同性恋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传统婚姻的压力和传媒咨询的缺乏。没立法的好处是,这位首长说应当宽一点,就松一点;另一位说要严一点, 就紧一点。"还有将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与西方作比较,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的宽松: "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朋友住一块儿不行,异性住一块儿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各。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我觉得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较宽松,只要不买不卖(指嫖男妓作男妓--作者注),不偷不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们中,一位同性恋者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他就是那位提出"三不主义"的"老年同性恋者",他的"不婚,不怨、不露"的第二"不"提出: "不埋怨自己的处境。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随着性学的普及、文化的提高,同性恋者一定会如同少数民族或有色人种那样,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性恋者不必再埋怨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环境,完全可以自主地顺时度势,善自为之,保持良好的心境,过上幸福的生活,安度一生。""只要看到当今欧洲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美国仍有三K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向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 持这种态度的人一般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低调, 例如这一位:"一旦男同胞们染有同性恋的行为,改正和治疗都是不可能的,也许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在短时间内有所收敛,但决不是改正。在我所接触的朋友中,随着年岁的增长,对自己的行为有些时候就能好多了,但彻底的杜绝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已过不惑之年,对于年岁大些的朋友及年轻的朋友都能谈得来,各层次的朋友们也都敬重我的为人,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我是十分清楚的。我想为我们的行为辩解是非曲直,我们知道,就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对同性恋是不会给予认同的,而且我们自己也不想象西方国家那样给同性恋者以社会上的认同及地位的合法性,只求能在社会文化中人们能宽容一些(稍宽容一些)就已经是很感谢了。" 一位年轻的同性恋者说: "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超出政府能容忍的范围。我候同性恋权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想达到合法化,至少还要半个世纪。" 不少中国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没有合法的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中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因此激进的态度无法奏效:"在我看来,同性恋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行多。同性恋既不是犯罪,也不是缺德;既不是生理病态,也不是心理异常,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在不危害社会治安,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希望社会能给他们一定的宽容度,允许他们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 因此,持保守态度的人大多只限于呼吁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不主张进一步的行动。 一位同性恋者呼吁社会应对同性恋者持下列态度:"正视他们,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建立理智的友谊;不要责怪他们,不要用异样的神态看他们。" 有位教育程度较高的同性恋者说出一句令人震惊的话, 他说:"现在不是社会怎样帮助我们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帮助社会的问题。"他对这句话所做的解释是:同性恋者应当帮助人们来了解自己他还说: "社会为什么会误解我们?他们根本不了解我们,就盲目地批评我们。同性恋都也应提高心理素质,克服自卑感。这就好比大多数人喜欢吃香的甜的,可有人喜欢吃苦的臭的。不应当强求后一种人改变。他们并没有什么错误,他们想吃苦的臭的就应当让他们去吃。" 一位文化水平较高但自承并不热衷于同性恋权利的调查对象是这们解释自己的想法的: "具体到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我想所谓权利就是要求跟别人一样;而这个一样绝对不是一样的倒霉,而是一样的幸运和幸福,可所谓的幸福却完全是个人的事。我相信好些同志在没有所谓的同性恋权利保障时也顺利或顽强地过上了幸福生活,而straight恋人们却不缺打闹离婚,并不全都幸福。真的,个人的幸福与否实在只关乎自己个人。" 对我国同性恋处境持否定和较激进态度的人则是这样看的: "中国的同性恋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并没有具体条款视同性恋为非法。这使我想到了中国的新闻检查制度:虽然没有正式的新闻检查,可大家心里有本账,知道什么可登什么不可登。可以想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条文还会是空白,可大家心里知道会怎么处理,公检法的心里知道,他们跟着感觉走。苦的是老百姓,他说你犯了流氓罪就是犯了,我又凭什么说我没犯呢?"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都比较年轻,文化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他们希望中国能够立法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并希望中国也能形成同性恋社团组织,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约束同性恋者的行为。 一位调查对象提出: "我希望当权者方面制定关于同性恋的正式法律。一般老百姓也许较难接受,但不会强烈反对,因为不碍他们什么事。" "同性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和约束, 好比以前婚姻是群婚制,一夫多妻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这种行为目前不少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许多gay有好几个伙伴, 乱伦。那么,可由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gay对一个gay。实际上同性恋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只要社会规范加以约束,调整,完全可以和异性恋一样。" "组织一个社团确实不失为一种抵御AIDS(艾滋病--作者注) 的办法,它鼓励人们建立一种有责任感的关系,社团活动也有益于缓解一些性紧张。对比于西方。A mono gamous relationship(一对一关系--作者注)更适合当前中国人的价值观,从而避免性乱。顺便说一句,我虽然没有兴趣于性乱,但我觉得别人有权做他们想做而且对大家包括他们自己无害的事。" "我希望人们能进一步理解我们。 我相信,随着文明、进步的推进,同性恋总有一天在世界上、也会在中国被人们接受并成为合法,只是时间问题。我们仅仅是生活方式不同,其他任何方面与常人无异。有时,或某种意义上,则更为优秀。至少,毫不逊色。" "我是一名gay。首先,我毫不认为我的倾向有任何不正当的地方。我是坚信这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的。我从未想到过要纠正我的这一倾向。其次,我不快乐,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感到了别人强加给我的羞耻感。我为此曾感到了精神崩溃般的感觉。 我为社会对我们的不公而感到愤怒异常。 再次。 我对外国告别是美国的gayliberation(同性恋解放运动--作者注) 特别感兴趣,我很留心这方面的报导和论述。 我坚信,要想改变社会对我们的不公待遇,只有组织起来,形成gay们的社团组织,使个人的力量成为集体的力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一位表示愿为同性恋权利贡献力量的人说: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觉醒的过程。坦诚、民主和透明比永远躲在角落里好。像在80年代中刚接触同性恋这个词时,一般人都觉得很不理解,很神秘,很不正常;现在人们就不觉得神秘、怪异了,慢慢理解、习惯了。我觉得这总比别人把你看成怪物要强些。希望能继续进步。" 一位留学生同性恋者从国外写信来说: "来此后, 接触到一个新词, 叫homophobia(同性恋恐惧症或厌恶症--作者注) 其实是25年前Stonewall(石墙暴动--作者注) 事件引发的世界性的gayliberation开始后就经常讨论的问题,只不过以前我没注意到,现在才发现报刊书籍宣传材料电视广播等随处可见。我不知道中文对homophobia的翻译是什么。但现今中国社会的100%的homophobia性是毫不含糊的,应是开始改造改造的时候了。" 凯特(Kite)设计了一套度量同性恋恐惧症的指标: 1、我不介意朋友是同性恋者。2、如果我发现我的室友是同性恋者,我会另找住处。3、如果我的孩子的一位老师是同性恋者我不会意。4、我认为同性恋解放运动应当肯定。强烈同意1分,强烈不同意5分;1、3、4正着算,2反着算;总分越高同性恋恐惧症程度越高。 (Hatfieldetal,118)在中国,同性恋恐惧症的状况是同性恋研究中一个尚未有人涉足的领域。 总之,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本是一种稍好的处境。然而,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这种"中庸"的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因此,这种情况看来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西方同性恋权利运动取得更多进展,例如在更多的边家和地区争得合法地位、同性婚姻权利、平等就业权利,在世界上更多的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改变之后,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中国社会所接容纳,得到较好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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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6:53 -- 第二十七节 Y的遭遇 一位调查对象Y以他半生的遭遇为同性恋者在中国的处境提供了真实的写照: 在我结束了8年的军营生活后,来到了我现在的工厂,由于我的气质及良好的外观条件,我周围的师傅们都特别喜欢我。我在单位某车间发现了一个长相非常像我小时候的体育老师的人,鬼使神差让我一连给他写了3封信,信的内容简直可以让人把我当成一个"变态狂",而且非常富有挑逗性。他出卖了我。回顾当时的情景,虽然经过了很多年,仍然让我心惊肉跳。 那是一个春天的下午,厂保卫科处找我谈话,我一听就明白是"东窗事发"了。那时由于我从未走上过社会,虽然我和我的体育老师及军营中的几位战友有过同性性行为,但彼此之间是那样的纯,根本不清楚在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们的心态是什么样的。但有一点我清楚,就是从此我将"身败名裂"。为了保全和我有过接触的人的名誉,我好汉做事一人当,当时不知从哪儿来的勇气,平时连一句谎话也不肯说的我,竟然咬定了只是给这个人写过三封信,而且和任何人也没有关系。 当时的讯问是十分严肃的,而且一边拘留了我20余天。现在回想当时的情况及问讯的详细情况看,我肯定一点:从讯问我的人员不断更换这一点看,其中也不乏抱有猎奇心理的人。在反反复复的问讯之后,我写出的交待材料也有厚厚一大本了,但也只是重复的几个问题,不外是写了几封信、在社会上有没有行为等等。除了写信有真凭实据外,其他什么也没有。 20天后,在五一节前,单位把我领回去。由于年轻,我根本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但接着便是灾难性的打击:我站在了"审判台"上,接受同志们的批判。这一次是从我的人生顶峰一下子落到了人人生的谷底。那些批评的语言之尖刻让我无地自容。我以一个"过来人"的眼光去观察他们,他们之中也不乏其人(指同性恋者--作者注),但那种置我死地而后快的兴灾乐祸的劲头让我伤心极了,甚至到过死。那一年我24岁。 批判会开了一次又一次,党内党外,小组车间,发方的人中有些年长的师傅们语重心长地劝说,陈述严重的后果;而言词激烈的是些和我年岁相仿的同志,他们中有我过去最好的朋友,为了洗清自己,表示自己的清白,午饭都不和我同桌而食。从此后,小组里最重最累最脏的活成了我的"专利"。那时我真是连死的心都有。车间里把我的检查分期分批地刊登在板报上。我的一言一行,甚至连说句笑话,车间都能知道,都有人打"小报告"。最让我受不了的是背后的指指点点。那时只要有人对我态度好一点,我都会终身不忘。我有位师兄,他不管别人怎么说,处处照顾我,劝我想开些,直到现在我不能忘了他的恩德。 一年以后,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了我党内警告处分,这是党内最轻的处分。据说当时有人主张给我更严格的处分,但一部分老同志认为我很年轻,只要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就可以了,所以行政上就没有给处分。当我在党委批复上签字的时候,还是很庆幸自己,下决心努力工作去报答这些老同志。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认真地吸取教训,改正不良行为(其实和这个同志之间还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我也表示要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作人。 当事情发生的第一年,当时有一个保送上大学的机会,如果按我以前的表现,上大学的名额肯定会落在我的头上。我多么渴望能有这样一个机遇,但是却没有让我去,理由是明摆着的,只有眼睁睁看着别人去上大学。为这件事,我不知暗暗地流过多少次泪。这以后,我奋发努力,自学大专课程,终于考试合格,这是多年以后的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善良的人们逐渐地淡忘了这件事,而且我的才华也被领导接受了。 我又一次面临机遇。但在提干时又旧话重提,为了考察我,我"名不正言不顺"地拼命工作,当了3年"黑干部"。后来才正式提为干部。现在虽属于正处级,但想起来,心里还阵痛。 老账又一次翻起是在评定职称中。评定职称需要学历、资历,我的论文获过奖,虽有这些条件,对我来说还是"红灯",原因又是旧事重提。虽然后来评定了中级职称,但让我又一次领受了羞愧,重温了一次恶梦。 随着岁月的流逝,当年知道我的经历的人逐渐地少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年轻的同事。他们对我的往事一无所知,他们看到的是表面化的我,实际上那不是真实的我,他们不知道我的另一面是什么样子。而我也希望他们不知道,宁愿去过那种外表平静而内心灰暗的生活。 可难堪却经常地袭来,有时让人措手不及。每当有机遇的时候,就是我难堪的时刻。因为第一次的机遇都会有审查这道关口,而这道关口对我来说实际上就是一道不可跨越的天险一样。近几年社会上招聘各种人才,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我很想试一试。但结果是"才"合格,而"德"落榜。确实现在让我望而生畏,再也不敢问津"跳龙门"的事情了。 但是,就这样也不能回避现实,人前人后总是有人指指点点。有一次,在我没有出席的一个集会上,当有位我过去的战友称赞我的才华和为人时,厂保卫处长却用不屑一顾的语气说:"不管怎么样,那是他的污点。"当我从其他同事口中知道此事以后,尝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滋味。从此,我有一段时间很消沉,尽力做到少露锋芒。 通过这个变故,我失去的东西要比应吸取的教训多得多。我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失去了提干的机会,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在以后的十几年里,我经过艰苦的努力,才又换回了我往日的风采。这当然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步淡化了那件丑闻。但是其中还是有人不时地在我脆弱的伤口上痛击几下,虽然大多数同志还是谅解和善良的。 在我的朋友中间,有位是原来X厂的团委书记,厂劳动模范,因为他的一位朋友"东窗事发"后供出了他的名字,这位朋友丢掉了厂籍,判了5年徒刑。和他相比,我幸运多了。我们渴望得到人们的宽容,我们当中去危害社会的人是极少数。而且各个层次的人都有,其中受到高等教育、在为社会做出大贡献的人都有。 我认为同性恋是一件道德上不能允许的现象,也曾下决心去改正这种行为,但就是改不了。即使是在受到处分以后也没有改过。实事求是地讲,我是个好人,受过良好的教育。由于在20年前这种"错误"行为被发现,我失去了很多机遇,我在屈辱和泪水中渡过十几年以后,付出了比别人多出几倍的努力,才重新回到了我自以为早就应功成名就的位置上。直到现在,我在思想上还背着一个沉重的包袱,在晋升、职称等问题上我从不敢去争取应属于我的,而是随其自然,小心翼翼地工作,小心翼翼地做人。但每当有些人在某种场合提出我曾为这件事受处分的事时,我的心却在淌血,懊悔得几乎要去自杀。 但是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又让我平静下来。我必须面对现实,勇敢地活下去,努力地工作下去。在我迫于传统观念而娶妻生子以后,却又觉得是给自己套上了一条无形的锁链一样。现在确实有些后悔,不如出家入空门,当和尚,也就一了百了。 在我周围的同志中,部分老同志知道我的事,但年轻的同事们很少知道这些我过去的事。我只希望平平稳稳地渡过一生,但求以后无过。 我的想法是,请求社会和法律能够对同性恋行为宽容一些,因为尽管同性恋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但是我们很少去危害社会。这种请求也许是过分了,我们也不敢妄想。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尽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已极大地改变了,基督教会的观点仍然认为,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上不再成立为犯罪,但它仍属于不道德行为,应当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办法来加以对付。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变化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忽视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过程中, 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讨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 它是在本世纪初,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Hirschfeld)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致于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过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概念,而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旧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90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关于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做深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生物学了脑科学领域的研究。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作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 维兹指出:"有人试图将同性恋者定义为一个永久性固定的少数群体, 就像少数种族一样, 以便确定其少数派的法定地位。 例如尤利克斯(Ulrichs) 和赫兹菲尔德就曾试图通过将同性恋定义为第三性或中性,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并没有防止纳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恋者,把他们送时集中营。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恋的共同意识,这对于同那些反对这一生活方式的人作政治斗争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可称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strategicessentialism) ,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我看来是一种必要的虚构。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份的真实或虚构的性质,面于其有效性的政治意义。如福柯所说,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创造性生活的可能性。"(Weeks,inStanton,396-397)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它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中争得一席之地。可历史无情地否定了这一理论的策略目标,纳粹并没有因为同性恋者是第三性就承认他们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像当代人那样,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1935年至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十分清楚。 他在信中实际情况道:"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朗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 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194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蔼理士,第289页) 迟至1973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病协会在1973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对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 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赛。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赛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甚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 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受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 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地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然地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赛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异性恋二者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级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在金赛之后,又有社会学者(斯多姆斯)创造出一种与金赛的单向度同性恋异性恋系谱不同的双向分类方法: 同性恋倾向 异性恋倾向 金赛在谈到同性恋现象时指出: "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像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85%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 才产生了神经症。"9金赛,第214页)在金赛看来,神经症状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是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赛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赛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做的重要贡献。由于这一立场十分重大,我们用以下篇幅引述金赛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多的了解。 首先, 他从统计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 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40%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20%到30%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当然,40%这个比例是此生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的比例,而并非绝对的终身同性恋者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 其次, 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中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在统计和道德方面的荒谬之后,金赛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之见: "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不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赛,第215-217页)考虑到40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赛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聋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影响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性,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的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育的异性性交方式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性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例如一些原始部落民)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这可真够荒谬的。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为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为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生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是一个"伟大的拒绝"; 与此同时,同性恋行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古典传统认为俄狄浦斯与同性恋的产生有关。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拒绝了正常的爱欲,这不是为了某种禁欲的理想,而是为了某种更完整的爱欲。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抗拒生育性欲的压抑性秩序。俄狄浦斯和那喀索斯爱欲的目的是要否定这种秩序,即要实行伟大的拒绝。"(马尔库塞,第125页) 尽管上述几位思想家对人们改变对同性恋的错误观念方面全都拥有重大影响,但是,在同性恋问题上影响最大的思想家恐怕非福柯莫属。他的思想和著作不仅更新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 而且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福柯对"性到话语的转变"做了大量论述,认为它的主旨"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不允许非繁殖活动的性的存在,排斥不郑重的快感,削减或排除不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 "(福柯,第36页)同性恋倾向正是被排斥的非生殖性性行为中首当其冲的一项。 福柯对西方的性发展史做了深刻的研究,认为西方社会目前对同性恋的拒斥态度并非古而有之, 也非一以贯之,而是近100多年才变得很严重。当今社会的同性恋概念和"变态"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 同性恋作为一个名词被创造出来晚到19世纪下半叶--直到1869年,德语中的同性恋(homosexualitat)这一术语才在这个意义上被创造出来。由于科学特别是职业神经病学的发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同性恋行为被病理化,那些有此类活动的人成为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换言之,直到此时,他们才被称为"同性恋者"。 福柯在《性史》一书中花费了最大量篇幅加以论述而且其观点最为新颖和引人注目的,是对希腊人的性观念与现代西方性观念之间巨大差异的发现和阐述。他指出,在希腊社会中的同性恋概念与现代迥然不同。希腊人并没有把对同性的爱与对异性的爱视为对立的事物,视为两种互相掩护的选择,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类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那种使节欲的、有自制力的人与耽于快乐感享用的人加以区别的东西,比起那使众多最令人向往的快感的种类各不相同的东西,要重要得多。换言之,在古希腊人那里,节欲与纵欲的区别比起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别要重要得多。这一点同东方传统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同西方现代性观念却十分不同。福柯说,偏爱少男还是偏爱少女,在当时被看作仅仅是性格上的特征而不是两类具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的特征;欣赏男童与女人,并不构成将个人加以区分的两种类别范畴;偏爱男风的男子并不认为自己与那些追求女人的男子有所不同;希腊人从不会这样想问题,即一个男子为了去爱另一个男子,可能要具备一种迥然不同的天性;他所需要的与其说是另一种天性, 不如说是另一种风格。(福柯,第353-360页)至于为什么一个被动的同性恋者不是因为他的同性恋倾向而遭否定,而是由于他的被动角色而被否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道德或政治上软弱的表现。具体说来, 这一逻辑的原因有三个:其一,罗马是一个雄性十足(macho)的社会;其二,古代社会对男性气质极为崇拜;其三,罗马是一个奴隶制社会,主人在性上占统治地位,因此奴隶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必须认为按主人的命令去做的任何事都没什么可羞耻的。(Veyne,inAriesetal,30-31) 即使在现代西方社会的某些区域文化中,还可以见到古希腊遗风的痕迹,即肛交活动中的插入方可能不被认为是同性恋。 在拉丁人中(如墨西哥人巴西2等)和地中海国家(如希腊,土耳其)文化中尤其如此,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是由某种行为或角色来定义的。勃起和插入行为保持了"主动的"男性气质,因此保持了异性恋的身份,而被插入的男性则被视为"被动的"和女气的,因此是同性恋。 福柯对古希腊人及其性风尚的发掘和阐述的另一角度集中在其美学特征上: "照他们的思维方式来看,人们之所以可能对男人或女人产生欲望,只不过是天性植于人心之中的那种对'美'的人的欲望使然,不管其性别如何。"(福柯,第355页)像福柯这样从闰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爱欲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共鸣。例如,莱文森指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别不吸引彼性别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角色认同上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43-44页)其实, 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思想,他曾指出:"古代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中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纵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51页) 在福柯对同性恋的论述中,古希腊罗马的情况常常与东方社会的情况相提并论,作为西方现代状况的对立面。最早涉足对东方同性恋现象的观察和报道的理查·波顿爵士(Sir Richard Burton)认为,在中国、日本、土耳其、南洋群岛各国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美洲居民中,同性恋活动相当普遍,具有地方特色特色,大多被视为"小小不言的过错"。他认为,同性恋盛行是因为在这些文化中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常常混淆不清。 (Bullough,223)30年代到过中国的一些西方观察家也得到类似的印象:中国的公众舆论对同性恋完全冷淡,根本对它毫不在意,由于它似乎能够愉悦伴侣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出于自愿,那它就不会造成任何损害。(Bullough,304) 在福柯和许多西方思想家的心目中,中国人对性初中的态度相当开放,虽然自元朝开始,公众态度日益将性视为隐私之事。虽然同性恋得到接受,但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受到谴责,因为不能生育子嗣,延续得火。对于深谙此道的人来说,性可以使人长生不老。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在性领域中,任何行为都是可接受的,只要不是过度挥霍生命精力。在中国文化中,性既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也不是有罪的事,它是一件值得崇敬的事,而且其陷私性越来越强。(Bullough,370) 与现代西方人袖为天经地义的观点形成对照的,还有从一些原始部落民那里观察到的文化。例如,对于萨比亚人来说,男性气质和力量来自精液,精液越多,一个人的雄性越强大。因此,少年(接受者)和成年男子(插入者)都参与同性恋活动,但他们转入异性恋角色时全都毫无困难。对于美国人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就决定了他的身份;但对于萨比亚人来说,却完全不是这样。 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风尚、行为规范的演变,也由于上述大思想家的影响,一种全新的性观念正在兴起,那就是更看重人,看重美本身,而不是看重性别。下面的引文是《新闻周刊》对这种新风尚的一些报道:25岁的埃利希说,他的爱恋跟性别无关, 他说打从"14岁拥吻起",就既为男子动情,也为女子所吸引;他说,"有些时候,我会喜欢一些人颈后的发型,他们的眼神,又或他们嘴唇的姿态,但这并不局限于某一性别。 "奇佛认为,单以性别概念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倾慕,实在太狭隘了他说: "从个人性欲取向去不断质问自己,在我看来实在是多余的。举个例说,一个人感到兴奋,可以是看到一片冬青叶,一棵苹果树,或是春天早上的一只北美红雀。"赫林近日告诉朋友,他结识男孩子的方法不同了,以前他会说:"你是否同性恋者?"然后把问题转到:"你喜欢男孩子吗?"但现在,他喜欢的说法是:"你喜欢我吗? "赫林的首次性幻想,对象是异性。少年时,经过一番挣扎,他终于承认自己也喜欢同性。现在他约会得最多的是两名男同性恋朋友和一名女双性恋朋友。 他不在乎同伴的性别,只希望找到一个对象。他直言:"我不感到有压力要选择伴侣的性别。"(转引自《爱知简报》第9期) 总而言之,由于前述各位大思想家、学者的卓越思想的影响,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这种观点的基调是: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 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西方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例如在英国,就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行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Andre Gide),福斯特(E·M·Forster) ,沃尔夫(Virginia Woolf),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不仅同性恋有危险,就连像罗素这样的人都会由于一般地对性表示赞许态度而招致麻烦。 (Bullough,685)上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的传播和60年代开始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极大地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 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性倾向有了更大的容忍度。一项对321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及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交过同性恋朋友等。(鲍曼,1979年)可以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中,人们变得越来越宽容这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在下表中,如将1973年与1991年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加以对比,可以看出较为明显的变化,尤其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中: 美国成年人对同性恋的态度(%) 1、同性成年人之间的性关系 总是错的 几乎总是错的 有时是错的 完全没错 74 7 8 11 71 4 15 2、一个公开的同性恋者可不可以在大学教书? 可以 不可以 49 51 57 40 (Hyde,423) 在美国1977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43%的人接受同性恋;47%的人仍然坚持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其余10%的没有表态。在1983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已有6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有32%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看待。 根据1996年的项调查,有84%的受访者支持同性恋者在就业问题上应被平等对待; 然而,在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有58%的民众持反对态度, 其主要原因是此举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45%的受访民众说,他们比较不可能支持赞同同性恋者享有各种权利的政治候选人,但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说,他们比较拥护持有这种立场的候选人。(《世界日报》1996年5月26日) 198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法国青少年对同性恋的态度不确定,回答大多为"不知道","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我没这种经历"等,那些有观点的人大多是接受态度。 在同性恋问题上,道德谴责基本消失了,由医学谴责取而代之:27%的人认为它不正常,是病;17%的人认为完全正常;7%的人说它同其他性倾向一样正常;3·4%的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双性恋倾向。(Hatfield et al,119) 一项题为《同**/双**在香港》的问卷调查(N=1000人)的主要结果如下:认为同**/双**是个人选择的占58·5%; 是违反自然的占37·6%;是病态的占29·4%; 是不道德的占4%;是正常性取向之一的占2%。关于是否同意同**/双**者应该有工作的权利,不应因为性取向而被老板辞退:同意者占92·1%;不同意者占7·9%。 关于是否同意同**/双**者有权申请居屋与公屋:同意者占81%;不同意者占19%。关于是否同意同**/双**者有权注册结婚:同意者占17·4%;不同意者占82·6%。关于如发现身边的朋友是同**/双**者的态度:接纳她/他者占39·4%;接纳但始终保持距离者占48·3%;疏远她/他者占12·3%。(周华山,1996年) 从前引调查结果可以年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越来越宽容。然而,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者对自身的评价也有了很大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 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道:"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身自然宣战, 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某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艾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1983年,一位美国牧师甚至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在我国的某些报刊杂志上,有人将同性恋与吸毒、卖淫、赌博并列,称为"社会公害"、"伤风败俗的秽行"和"精神垃圾"。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同性恋恐惧症"还是理性的劲敌,要靠同性恋者和一般公众的共同的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最终克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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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7:34 -- 第二十八节 同性恋现象给人类的启示 在当代西方, 一种新的社会理论--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 "酷儿"是音译,Queer一词最初是英语人口中人对同性恋者的贬称, 有"怪异"之义,后被激进理论借用来概括其理论的精华,大约是取其反叛传统标新立异之意。这个概念具有明显的反讽意味。 西方自60年代以来的同性恋解放运动和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讨论完全改变了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过去的观点认为,所有的非异性恋形式的性活动都是越轨的,甚至是变态的;现在的观点认为,这些行为只是获得快感的不同方式罢了,不应受歧视。近年来与同性恋现象有关的理论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特征:从辩护姿态转变为出击姿态;从破坏传统转变为建设新秩序;从对少数边缘群体的研究转变为关注同性恋关系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启示。 根据酷儿理论,同性恋现象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它揭示了一种新型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可能性;第二它揭示了超越性别界线的可能性;第三,它是所有边缘群体对主流意识形态及话语权力的挑战。 这种启示首先表现为对几千年来人类社会普遍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关系的挑战,昭示出人类新型人际关系和新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 酷儿理论家从对同性恋现象的观察,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颠覆性的问题,他们认为,同性恋现象对异性恋霸权的社会做出了颇具启发性的挑战:为什么一个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有情人?为什么不可以不结婚?为什么人只能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性关系?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人际关系?为什么非要孩子不可?等等。(Grant,246) 在阐述同性恋现象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启示的人们当中,福柯是最重要的一位,他指出: "我们生活于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的世界之中,体制变得相当贫困。规范着这个;世界的社会和体制限制了人际关系的可能性,因为一个有丰富的人际关系的世界管理起来太过复杂……事实上我们生活在一个人际关系的可能性极其稀少、极其简单、极其可怜的法律的、社会的和制度的世界中。当然,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但是还有多少关系应当存在啊!……(转引自Halperin,81-82)几千年来,人们在这些基本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生活,对它们早就习以为常,从来不会去设计和想象其他种类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甚至没有意识到有建立这些关系的可能性。在这些丰富多彩的人际关系中就有同性恋这种既不同于一夫一妻制又有感情与性投入的关系。 同性恋的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是一种创造,同性恋的性活动具有改变文明面貌的作用。同性恋伴侣能够做到以核心家庭的形式保持一种兴奋强烈的性关系,他们往往还能做到在保持这种关系时避免异性恋中的妒忌、占有欲和不安全感。(Grant,267)按照酷儿理论的看法,同性恋生活方式揭示了一种新型人际关系结构的可能性,使得人们可以拥有情感生活和社会生活,但是并不必须保持一种稳定持久的一对一的关系。酷儿理论家海波林深刻指出了这种关系的性质以及它将对广大异性恋人群产生的影响: "同性恋运动具有一种超越了同性恋者自身的前景……它有可能形成一种更广义的文化,一种发明出新的人际关系、生存类型、价值类型、个人之间的交往类型的文化,这一文化是真正全新的,与既存的文化形式既不相同,也不是添加在既存的文化形式之上。如果这是可能的话,那么同性恋文化将不仅是同性恋者所作的同性恋的选择,它将创造出新的人际关系,它的某些方面可以传递到异性恋关系中去。"(Halperin,99-100) 福柯多次说过同性恋生活方式对于现存文化秩序来说是一种"发明":要通过同性恋的实践去"定义和发展一种生活方式, 它可以造就一种文化和伦理";"它将要求我们以自身为工作对象,去发明(我不说发现)一种至今仍属不可能的存在方式。"而这种新的生活方式的第一个挑战来自"使我们自己对快乐有无穷无尽的敏感和多情", 去设计一种能增加快乐的关系,避开为人们规定好的现成的规则。为什么说同性恋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发明呢?因为这是一种迄今为止尚不存在、尚无形式的关系。 对此,福柯作了如下阐释:"对于两个岁数悬殊的男人来说,他们为了交流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呢?他们两人面对面,没有盔甲,没有传统的语言,没有任何把他们相互交往的意义固定下来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从A到Z地发明这种没有形式的关系。"(转引自Halperin,78-81) 福柯认为"同性恋的生活方式"比"同性恋性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威胁。这也许就是同性恋性行为合法化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要容易的原因。在1988年,英国地方政府法令禁止"助长同性恋形成假家庭关系",这一法令的前提是,如果没有这一法令,同性恋运动将会冲垮异性恋和同性恋之间的界线,损害异性恋的秩序。(Weeks, in Parker Et al,41)而早在1963年,福柯就说过:"只要男人之间的婚姻尚未被接受,就不会有文明。"(转引自Halperin,159)他认为,正常社会之所以不能容忍同性恋者,其原因不是同性恋者特有的快乐感和性行为方式,而是它们的后果,它们对生活质量的影响:正常人能够原谅同性恋者的肉体冲动,但他们最不能原谅的是同性恋者的快乐。(Halperin,98)福柯尖锐地指出:盛行异性恋霸权的社会"有一种共同的恐惧心理, 就是同性恋者会发展出一种强烈而令人满足的关系,即使它们与其他人之间对人际关系的想法完全不同。人们预计同性恋会创造出一种至今还看不出眉目的许多有不能容忍的关系。……有这枰一种可能性,即当同性恋者学会以不同方式表达他们之间的感觉之后,在他们发展出一种与制度化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之后,既存日常秩序的改变将会在更大规模上发生。"(Foucault,1988,301) 因此,在福柯看来,重要的不是让同性恋者去适应社会,而是让社会从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中汲取新型人际关系的形式: "我们必须把这件稍加改变。不是像我们曾经所说的那样:'让我们尝试将同性恋重新引入社会关系的一般规范之中去。'而是反过来说: '不!让我们尽最大可能避开社会加于我们身上的人际关系类型,尝试去创造新的人际关系可能性的空间。 "通过提出一种新人际关系的权利,我们将会看到非同性恋者们通过改变他们自己的人际关系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丰富多彩。 (Halperin,100)按照福柯和酷儿理论的观点,同性恋绝不是一种可怜的、躲在阴暗角落里的生活方式,它不仅具有正面的价值,而且对这种生活方式的理解和模仿,可以拓宽人际关系的空间,使它变得无比的丰富多彩,健康快乐。 按照酷儿理论家的观点,严格地说,一个人不能成为一个同性恋者,他只能有同性恋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同性恋"究竟是名词还是形容词的论争。如果说它是名词,那么它是用来指称一个具有特殊性取向的人群;如果说经是形容词,那么它说是用来描述一种行为,人人都可以有此类行为。名词指称一种身份;而形容词只是一种状态、行为。生理决定论者相信前者,而文化建构论者则相信后者。此外,还有一批同性恋政治活动分子使用前一观点,但仅仅是从斗争策略角度考虑的(如果说同性恋现象先天的,就不能认为它没有存在的权利)。这一论争的核心在于:要区别同性恋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名词)还是仅仅是一种描述(形容词)。换言之,同性恋究竟是自我的基本特征的组成部分,抑或仅仅是某些人偶然或经常出于自愿的选择而从事的行为。 文化建构论者(以福柯为代表)认为,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生理的实体,它之所以成为一种指称(名词)仅仅是由于社会对非生殖的性行为极为反感、恐惧和仇视。通过把同性恋行为变为禁忌,社会创造出作为一种文化实体的同性恋,这一文化实体是以生理的性倾向为其基础的。 出于对同性恋问题的这一理解,福柯说过:"我的作品同同性恋者的解放毫无关系……我认为'同性恋者'这个词已经作废了,因为我们关于性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我们对快感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被一套强加给我们的词汇限制住了。人既不是这种人也不是那种人,既不是同性恋者也不是异性恋者。 我们称之为性行为的东西有一个无限广阔的范围。"(转引自米勒,第438-439页) 站在文化建构论的立场,福柯指出,同性恋不是一种既存的欲望形式的名称,而是"一种被欲望着的东西"。 因此我们的任务是"成为同性恋者而不是坚持承认我们是同性恋者。""做一个同性恋者就是进入一种过程之中……关键不是去做一个同性恋者而是一个持续不断地成为同性恋者的过程……将自己投入这样一中状态,人在其中做出性的选择,这些选择将影响我们生活的面貌……这些性的选择应当同时又是生活方式的创造源泉。做一个同性恋者预示着这些选择将贯穿全部生活,它也是拒绝现有生活模式的某种方式, 它使性的选择成为改变生存状态的动力。"(转引自Halperin,77-79) 酷儿理论认为,同性恋不是某些人突然发现自己所拥有的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存在方式,通过定实践重新定义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做什么事,是为了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世界更加快乐。这就形成了美学的现代方式。福柯对我们的建议是:不应把同性恋当作偶然显露出来的关于我们自身欲望的陷密事实,而是应当自问:"通过同性恋,什么样的关系可以被建立,被发明,被扩展,被调整……问题不在于发现关于自身的性的真实情况,而在于从此刻开始,利用自己的性能力去获得关系类型的多样性。"(Halperin,78) 如果说同性恋是对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是对快乐的一种追求,那么同性恋就不再是一种性别身份,而仅仅是人们对自己的生活作出的后天的、有意的选择。于是,同性恋就不再像过去人们所一向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将"正常的人"从异性恋拉走的"拉力",而是一种使所谓的"正常人"选择同性恋关系、同性恋行为、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推力"。而这种选择极有可能完全没有性倾向的依据。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有意选择可以出于超越传统的性别角色的愿望,可以出于避免结婚的愿望,或者是出于保持一种有异于常人的身份的愿望。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批选择以同性恋身份安排自己生活的人。 在同性恋问题之外,福柯还从文化建构论的立场出发,深刻论述了他对性行为的一贯立场:"性行为不是像人们惯常以为的那样是一种天定的(superimposition)的东西,它一方面是从天生本能产生欲望,另一方面是由允许或禁止的法律来规定我们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的东西。性行为要远远超出这个。当人们做这件事时是有意识的, 是人为的经验,是人将某种价值赋予了它。在这一意义上,我想'gay'这一概念作出了正面的(而不是纯粹反面的)贡献,它对这一类型的意识其中包括感情、爱、欲望、性关系具有正面的意义。"在他看来,":即使是在本性的层次,同性恋这一概念也没什么意义。……对于我来说,它是一个不够格的分类。……也许可以用'快乐风格(gay s tyle)'概念,或至少有一种企图,想创造某种存在的方式,一种生存的形式或生活艺术,或许可以被称为'快乐(gay)'。"(Foucault,1988,287,292)我们认为福柯的思想中蕴含着一种极为自由奔放、极具颠覆性的力量。在他看来,性活动就是人类追求快乐的一种活动,因此,与其将人们划分为同性恋和异性恋两大类,还不如将他们划分为快乐风格和痛苦风格两大类。如果人们都能像大师福柯这样来看待性欲问题,这个问题将变得多么轻松,又将具有多么正面的价值! 同性恋现象对人类的第二个启示是对性别角色认同的挑战。世界进入90年代以来, 超越性别(transgender)角色的风气愈演愈烈,渐成气候。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的现代主义反对本质主义的理论和各种超越性别角色的个人与人群的实践。 性别问题上的本质主义像其他问题上的本质主义一样,总是倾向于将事情作绝对的两分,例如:异性恋与同性恋,黑人与白人,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等等。许多后现代主义理论家非常反对这种两分的观点。例如罗兰·巴待(Roland Barthes)就持鲜明的反两分立场。 从这种"两分监狱"(binary prison)中使自由成为对性政治感兴趣的许多后现代主义者的奋斗目标。(Moore,in Chapman et al,167) 酷儿理论认为,同性恋的传媒形象影响了异性恋男性,使他们也学会了将男性当作欲望对象来看待。结果男性像女性一样也客体他了,这就创造出了一种平等的气氛。西方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男性阳刚形象大相径庭的所谓"新男性"(new man),他们在大街上抱着孩子,他们接送孩子上学校,他们到商店购物,他们参加妻子的产前训练班,他们是80年代的男性形象,是对传统性角色观念中阳刚的硬汉形象的反叛。旧式的男性对所有的女性气质避之唯恐不及,而新男性则热情地接受了女性的角色和特征。他们与女性分担家务,分享社交和性的快乐,甚至接受了作为性客体(sexual object) 的角色。有人因此认为,在后现代社会中,男性是一个正在削弱的性别,他们正在日益变得女性化,丧失了传统性别角色中所包含的权力。 比同性恋和"新男性"更为极端而彻底的是异装行为的风行(例子有英国的乔治小子和美国的麦克·杰克逊),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对两分的简单概念的挑战,是对'男性'和'女性'这种分类法的质疑。以同样方式,70年代活跃的同性恋群体也打破了异性恋自然秩序的观念。"(Weeks,in Paker et al,48) 同性恋现象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个启示是鼓励所有被权力和主流文化边缘化的人们向一切严格的分类提出的挑战,其实质是对福柯所描述的弥漫性的权力的挑战。 酷儿理论认为,19世纪以来对人的同性恋还是异性恋的表面看去是中立的描述,其实却隐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游戏,统治与屈从的游戏,这一游戏将同性恋经验少数化,用一种新的有效的模式将异性恋权力巩固化。同性恋之所以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一种固定的具有异常性倾向的少数派群体,就是权力斗争的结果,是话语权争夺的结果。 60年代以来的同性恋运动可以被解释为对当代世界中一促主体形成形式的反叛,是对既存权力结构的挑战,对于把个人定义为某种特殊身份、固定在某种社会地位上这种作法的挑战。60年代和70年代的性解放运动为性领域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其中最明显变化就是放松了对同性恋的禁忌。其他变化还包括:第一,对女性性欲的接受;第二,反生殖哲学的发展,性的主要目的不再是生殖,而是快乐;第三,对人灶性行为的多种可能性的越来越广泛的承认;第四,对新的性形式的有组织的宣传。虽然一直有许多个人在实践各种各样的性行为,有组织的群体行为却是最新出现的, 如从德国发起的天体运动 (nudism) ; 有组织的同性恋活动等。(Bullough, 677-683)尽管早在1980年,艾滋病引起普遍关注之前,就有右翼道德主义者说:我们将看到道德秩序的回归和胜利,左翼对权力的挑战势头依然强劲。 在1981年的一次采访中, 福柯说过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同性恋是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即开发新的关系和情感潜力的历史机遇,它不是来自同性恋的内在性质,而是来自同性恋所处的'非中心'地位,来自同性恋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交叉线,它使得这一潜力的实现成为可能。"(转引自Halperin,67)同性恋这种处于"非中心"地位的思潮对于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意义在福柯看来是开阔了人类的眼界, 为人类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即一种将会打破几千年来一夫一妻制传统的新的生活方式。 福柯在1977年曾这样论述过同性恋解放运动: "今天,一个运动正在形成,在我看来, 这个运动不是几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迷失在其中的'更多的性'和'更多的关于性的真理的潮流的逆转,而是快乐、关系、共存、依恋、爱情和精神强度的其他形式的创建--我不说是'重新发现'。"(转引自Halperin,78)尽管福柯说过:"我的著作与同性恋解放运动无关。 "(转引自Halperin,31)但有人提出,在30年代,工会运动活跃分子的衣袋里揣的是一本《共产党宣言》;60年代反战运动的活跃分子揣的是《爱欲与文明》和《单向度的人》;艾滋病时代的政治活跃分子揣的则是福柯的《性史,第一卷》。(Ha:perin,15-16) 最近在西方新出现的性身份政治使人意识到权力对自我定义的影响,不仅是性别身份与性身份,还有种族民族身份,阶级地位身份,这些身份成为性政治的新前沿,成为抵抗制度压迫的新形式。性身份与统治服从关系相关连,与历史相关连。这种新的思潮、 新的性政治就是90年代在北美和其他地方同性恋中产生的"酷儿政治"(queer politics) 。新一代人不再自称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或双性恋,而自称"酷儿"。酷儿意味着对抗--既反对同性恋的同化主义,也反对异性恋的压迫主义,它的抱负是要包容所有被权力边缘化的人们。 酷儿政治提出, 一个人可以选择"使自己边缘化;可以改变自己;可以成为一个酷儿(queer)。"(Halperin,79)这种自愿边缘化的选择在社会上层和知识精英层中表现尤为突出。例如在巴黎,同性恋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集中与高雅和富有的人当中,这当然不是说同性恋行为不是各个阶层中都广泛存在的活动,但是做为一个同性恋者--认同这种身份--几乎完全是一种仅限于知识界和贵族精英人物中的活动。统计调查的结果表明,同性恋在社会各阶层中是随机分布的,也就是说,它不应当集中于某一阶层。像法国这种同性恋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现象显然应当被解释为一些人自愿选择的结果。 许多激进派自愿选择边缘身份, 所谓"边缘人国际"(the International of Margi nal People) 包括各类被剥夺群体,其中包括从社会主义者到毛泽东主义者的左派,无产阶级,黑人,犹太人,女人,同性恋者等等。 酷儿理论的主要攻击目标在于生殖器基要主义(genital fundamentalism)。生殖器身份制的基要主义原则通过对性别与性行为的规范与奖惩,使女性屈从于男性,使"异常者"屈从于正常者。在酷儿理论的后现代暴烈行为中,对生殖器基要主义的抵制才在现今得到了比较容易的发展。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罗兰·巴待曾经设想,同性恋的"多元性将挫败和建构中心话语。"(Wilton,in Adklins et al,118 ) 酷儿理论向一切严格的分类挑战,接受所有认同这一新政治的人,不论他们过去有何种性身份、 性倾向或性活动。正像gay这一用语在60年代打破了旧式同性恋运动中那种自我辩护姿态一样,新出现的酷儿政治打破了70年代和80年代同性恋政治的少数派化和整合策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的出现正当同性恋运动成功进入主流文化之时:酷儿通过将许多互不相通的成分结合在一起,建造出一种新文化。他们被认为是接受的现代主义模式的条一批活跃分子。他们运用旧有和新式的成分建造出他们自己的身份---他们从大众文化、 有色人种社区、嬉皮士、反艾滋病活跃分子、反核运动、音乐电视、女权主义和早期同性恋解放运动中借用风格和策略。他们的新文化是奇妙的,敏锐的,无政府的,反叛的,反讽的。他们绝对认真,但是他们又想从中取乐。它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现象,不仅因为它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而且因为它提醒人们,性政治这一整体在不断地发明创新,从而走向存在的不同方式。酷儿文化和酷儿政治预示着一种同性恋的性文化,它是性的、性感的、颠覆性的,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存在观念,而且要颠覆过去的同性恋正统观念。酷儿拒绝被同化于无形之中。它提供了一种表达欲望的方式,它将彻底粉碎性别身份和性身份。(Weeks,in Parker et al,49)酷儿理论和酷儿政治对既存权力结构和权力话语的挑战是后现代理论付诸实践的一个范例,是90年代最重要的文化思潮之一。它对异性恋霸权的颠覆作用不容忽视,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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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8:12 -- 第二十九节 正确看待同性恋现象 在中国,同性恋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国,我国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道德规范一直可以概括为"百善孝为首,万恶淫为先"。然而,同性恋一直未被列入"淫"的范畴。从已故的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拒绝履行娶妻生子的社会义务,这肯定是同性恋不被重视从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们的调查发现,这种现象依旧存在,而同性恋的处境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最常见的情形是,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被拘捕后,很快就被释放。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对同性恋者采取干涉行动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主要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因此,同性恋在法律上究竟被视为罪还是错,始终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许多国家,同性恋即使非法,警方也并不主动去拘捕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活动是个人之间的陷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财产,对公众亦无显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愿多事。 我们认为,把同性恋当作罪犯来制裁,不仅在逻辑上有不能服人之处,而且实行中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是因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带有同性恋倾向,把他们看作罪犯,明显地不近情理。我们此次的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城市居民。有资料表明,在广大的乡村,同性性行为作为性释放方式被更普遍地采用着。如果把他们都当作罪犯来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说同性恋是犯罪,只能是出于某种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教条,在实际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证据。 一部分同性恋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矫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把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当的,但这不能证明同性恋倾向本身是病,而应当说是由于某些同性恋者不能适应周围的环境压力导致的心理问题。况且还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与周围环境适应状态良好,根本不想求医。前引那位专科大夫告诉我们,假如同性恋者自己不愿矫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方强制)前来诊治的, 他根本没有办法治疗。在他接治的同性恋者当中,真正矫正的只占15%,而其中能坚持治疗到底的更为少见。由此看来,笼统地把同性恋看作疾病,在实际上也不能成立。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至于说同性恋不道德,我们认为,有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一件事情上明显是不道德的,就是这些人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事情真相,隐瞒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这些同性恋者当中,有人自己也承认在这件事上是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们尚未发现有任何理由证明同性恋是不道德的。 认为同性恋是性反常现象的观点,只能说明同性恋行为在众多性释放方式中,处于少数地位。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没有更多的意义。假如有人一定要说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见解,公众不必赞同。左撇子、近视眼、甚至长得极端漂亮的女人,在一般人眼时看,都是反常的,他们并不因此变得可憎。如果有人坚持认为这些人也都可憎,我们更不必赞同。可以有把握地说,同性恋是一种属于人类中的一小部分人的自然和正常的性取向。 以同性恋为社会上一个少数群体的生活方式,这不仅是一些同性恋者对自己生活的看法, 也是不当今社会中相当大一个比例(美国:32%)的异性恋者表示可以接受的观点。从迫害异端,到蔑视少数派,到能够容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进步,走向文明。中国这个古老的文化也会卷入这个潮流之中,逐步走向宽容,走向文明。正因为想到这一点,我们对这个古老文化的前景才有了信心。 简单地比较东西方两种文化对个人感情的观点,可以得到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人的欲望;东方文化则倡导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感情这一领域处于整个文化的阴面,被各种教义和规定所忽略。我们可以说,对同性恋现象的道德思辨,在历史上完全被忽略了。我们还可以说,这种思辨在未来不可能继续被忽略。这是因为,在现代中国,感情、欲望这类事物的分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个世纪之前,夫妻间的感情在社会的天平上是无重量的;而在现代则已受到重视,甚至可以作为结婚和离婚的理由。虽然社会中有很多人对此尚不习惯,但是这种趋势已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了。据此我们预言,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外,中国人迟早要对它做出自己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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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8:53 -- 第三十节 跋 其实,同性恋这件事意义就非同小可。假如你是一位妇女,又不幸嫁给了同性恋者,也许就会遇上冷漠、疏远、没有性生活,却完全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也许一生的幸福会因此而报销。谁能够说,这样的事还不算严重?在我们的研究中发现,这样的妇女是有的。她们既不知道有同性恋这样的事,也不知道丈夫是同性恋者,还以为世上所有的男人全是这样,因此也不会抱怨什么。于是,我们认为很严重的事,她却以为不严重。可是一旦她知道了这件事的内情,定然会勃然大怒,以为受到了愚弄。 我们举这样的例子,不是要谴责同性恋者,而是要说明我们做此研究的本意。我们不认为自己已经完全说明了中国当代同性恋现象的全貌,但是假若我们真的做到了这一点,必然会有人认为,我们揭开了社会的疮疤,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因为我们把被愚弄而不自知的平静,转化成自觉被愚弄的痛苦。其实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疮疤早早揭开的话,就不会有受愚弄的人。 就整体而言,这个研究的出发点是对这个社会视力缺陷的忧虑,以青蛙的视力来打比方,青蛙的视力也有类似的缺陷。它能够看到眼前飞过的一只蚊虫,却对周围的景物视而不见,于是在公路上常能看见扁平如煎饼的物体,它们曾经是青蛙。它们之所以会被车轮压到如此之扁,都是因为视觉上的缺陷。 尽管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存在了非常之久,但它对人类本身一些最基本的方面还一无所知。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还不知道,为什么农民非要生很多孩子不可,假如要他们自愿少生一些,应该用什么办法。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大多数中国人宁愿在婚丧嫁娶方面花很多钱,却不肯用来改善生活。像这样的事情多得数不过来。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我们没有好的假设可供检验;从人类学角度来说,我们对这些人的生活尚缺乏根本的了解。假如不了解这些事,恐怕有一天我们会被压到非常之扁。 同性恋研究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倘若生活中存在着完全不能解释的事,那很可能是因为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实;而不知道的原因却是我们并不真正想知道。比如我们以前不知道同性恋的存在,是因为我们是异性恋;我们不知道农民为什么非生很多孩子不可,是因为我们是城里人。人类学和社会学告诉我们的是:假如我们真想知道,是可以知道的。 王小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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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夜归人 -- 发布时间:2003/2/8 22:39:33 -- 第三十一节 注释及参考书目 布莱克(Black,K·N·):性角色与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关系,《同性恋杂志》,1984年总10期,第83-93页。 布鲁玛:《日本文化中的性角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鲍斯菲尔德(Bousfield,P·):《性与文明》,克甘保尔公司,伦敦,1928年。 鲍曼(Bowman, R.)新西兰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国际现代社会学评论》,1979年总9期,第229-238页。 卡文顿(Calverton,V.F.)等:《性文明》,麦科雷公司,纽约,1929年。 曹雷等:同性恋?异性癖?详情大披露,《人与法》,1993年第7期。 科曼(Coleman,E.)婚内双性恋妇女,《同性恋杂志》,1985年总11期,第87-99页。 大西诚一郎:《现代青年的性意识》,华岳文艺出版社,1988年。 德米利(D'emilio, J.):《性政治学与性社区》,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芝加哥,1983年。 迪达森(Dixon, D. ):双性恋和异性恋丈夫的性满足程度与婚姻幸福程度,《同性恋杂志》,1985年总11期,第209-222页。 蔼理士(Ellis,H.):《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 艾斯科弗(Escoffier, J. ):性革命与男同性恋身份,《社会主义评论》,1985年总15期,第119-153页。 樊雄:《中国古代房中文化探秘》,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年。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 费舍(Fishel,A.H.):男同性恋家长,《妇女健康问题》,1983年总4期,第139-164页。 福柯(Foucault,M.):《性史,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 弗洛伊德(Freud,S.):《爱情心理学》,作家出版社,1988年。 盖格农(Gagnon,J.H):《人类性行为》,斯科特和弗里斯曼公司,伊利诺伊,1977年。 古德曼(Goodman,G.)等:《回潮:80年代男女同性恋解放运动》,新社会出版社,1983年。 格兰姆斯(Grambs,J.D.)等:《性后果》,德克斯堡出版社,1975年。 格林堡(Greenberg,D. F.)等:资本主义,科层制与男同性恋,《当代危机》,1984年总8期,第22-56页。 高罗佩(Van Gulik, R. H.):《中国古代房内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郭玮:同性恋研究的新发现,《编译参考》,1993年第11期。 哈斯(Haas,K.):《人与性》,工人出版社,1989年。 亨特:《情爱自然史》,作家出版社,1988年。 海伯尔(Haeberle, E.J.)等:粉红三角与黄星--纳粹德国对性学的摧残及对同性恋者的迫害,《性研究杂志》,1981年总17期,第270-287页。 詹达(Jenda,L,H.)等:《人类性文化史》,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 凯查杜里安:《人类性学基础》,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 康特洛维奇: 同性恋争取被社会接受的斗争,《村落之声》,1975 年11月17日,第40页。 金赛(Kinsey,A.C.):《男性性行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凯特(Kite, M.E.):对同性恋态度的性别差异,《同性恋杂志》,1984年总10期,第69-81页。 克里克(Krich,A.M.):《男性》,戴尔出版公司,纽约,1956年。 拉森(Larsen,K. S.)等:种族歧视,宗教信仰,容许程度和信息:关于异性恋对同性恋态度的研究,《性研究杂志》,1983年总19期,第105-118页。 劳特曼(Lautmann, R. ) 粉红三角:纳粹德国集中营对男同性恋者的迫害,《同性恋杂志》,1980年总6期,第141-160页。 莱文森(Lewinson,R.):《性风俗的历史》哈波出版社,纽约,1985年。 拉里亚等:《人类性心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李银河:《中国人的**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 里卡塔(Licata, S.J. ) :同性恋权利运动:美国历史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同性恋杂志》,1980-81年总6期,第161-189页。 林纳(Linner, B.):等:《瑞典的性与社会》,周纳森卡波出版社,伦敦,1968年。 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马尔库塞(Marcus,H.):《爱欲与文明》,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马洛塔(Marotta,T.):《同性恋政治学》,荷顿米林公司,波士顿,1981年。 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 B.):《野蛮人的性生活》,团结出版社,1989年。 米勒(Miller, J.);《傅柯的生死爱欲》,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台北,1995年。 米凯尔(Mitchell, P.):《粉红三角,同性恋解放的激进观点》,埃力森出版社,波士顿,1986年。 莫瑞斯(Morris,D.):《裸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 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 邱彰:同性恋者的结婚权之争,《亚洲周刊》,1995年9月17日。 阮芳赋:《性知识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 塞威特兹:《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 斯科拉顿(Scruton,R.):《性欲》,自由出版社,纽约,1986年。 谢尔曼(Sherman,J. A.)等:《妇女心理学》,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年。 西麦里(Simari, G. G. )等:同性恋群体中的乱伦经历,《性行为档案》,1982年总11期,第329-344页。 斯马特等:《家庭--人伦之爱》,延边大学出版社,1988年。 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 斯冈茨尼等:《角色恋爱中的男性与女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坦娜希尔:《历史中的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唐纳希尔:《人类**史话》,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 范怀克(Van Wyk,P.H.)等:异性恋,双性恋与同性恋的心理发展过程,《性行为档案》,1984年总13期,第505-554页。 万延海:对同性恋男子开展艾滋病教育的几点思考,《中国健康教育》,1992年第8期。 万延海:同性恋是天生的?《女性研究》,1995年第1期。 韦克斯:《性,不只是**》,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怀特姆(Whitam, F.L.):男同性恋的跨文化相似性:从跨文化研究获得的推测性结论,《性行为档案》,1983年总12期,第207-226页。 萧乾:一个值得正视的社会问题,《文汇报》,1995年7月4日。 谢荣镇:同性恋在美国,《广角镜》,1995年1月号。 杨遂全:《现代家庭的源与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 张北川:《同**》,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 周华山:《"衣柜"性史》,香港同志研究社,1995年。 周华山:同性及双**在香港,《同健通讯》,1996年2月号。 兹尼克:(Zinik,G.):身份冲突与灵活共处:关于异性恋的研究,《同性恋杂志》,1985年总11期,第7-19页。 Abramson,P.R. and Pinkerton,S.D.With Pleasure,Thoughts on the Natureof Human Sexu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and Oxford,1995. Adkins, L. And Merchant, V.(ed) Sexualizing the social Power and the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Macmillan,London,1996. Aries, P. And Bejin, A.(ed)Western Sexuality,Practice and Precept inPast and Present Time,Basil Blackwell,Oxford,1985. Austin,C. R. And Short,R. V.(ed)Human Sexu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Cambridge,1980. Beach F. A.(ed)Sex and Behavior,john Wiley & Sons,Inc. New York,1965. Bullough, V. L.Sexual Variance in society and History,The 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Chicago and London,1976. Chapman, R. And Rutherford, J.(ed)Male Order,Unwrapping Masculinity,Lawrence & Wishart,London,1988. Foucault, M. Philosophy, Culture,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1977-1984,Edited by kKritzman,L. D. ,Routledge,New York and London,1988. Grant, L. Sexing the Millennium, A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SexualRevolution,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London,1993. Green,J. It:Sex Since the Sixties,Secher & Warburg,London,1993. Halperin, D. M. Saint Foucault, Towards a Gay Hagiography, Oxforduniversity Press,New York,Oxford,1995. Hatfield, E. and Rapson, R. L. Love and Sex, Cross-CulturalPerspectives,Allyn and Bacon,Boston,1996. Parker, R. G. And Gagnon,J. H.(ed)Conceiving Sexuality,Approaches toSex Research in a Postmodern World,Routledge,New York and London,1995 Stanton, D. C.(ed)Discourses of Sexuality,From Aristotle to AIDS,The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Ann Arbor,1992. 李银河: 1952年生于北京。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教授。主要著、译作:《中国人的**与婚姻》《生育与中国村落文化》《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性社会学》《现代社会学入门》《现代社会研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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